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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5/11 公告

有關私立幼兒園兒童遊戲場安全檢驗及備查一案,詳如說明

一、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第7條規定,新設兒童遊戲場設施於開放使用前及設施有變更或增設時,應檢具下列表件(如附加檔案)函報本局備查:
(一)兒童遊戲場基本資料(包含設置位置、範圍、遊戲設施種類及數量、設置平面圖、使用者年齡、管理人等資料)。
(二)廠商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試驗報告與合格保證書 。
(三)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。
(四)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。
(五)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(ILAC)相互承認協議(MRA)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/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,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。

二、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,應於112年1月24日前檢附前項表件向本局完成備查程序,經查部分幼兒園(如附加檔案)已完成遊戲場修繕,惟尚未向本局完成備查程序,請儘速函報備查,以維護幼兒安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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