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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1/02 公告

有關國教署114學年度核定補助公立幼兒園、非營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圖書經費核定科目一案,詳如內容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4年10月3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686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本局前以114年11月13日桃教幼字第1140109648號函核定在案,資本門款項由下列科目支應:
(一)部款: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「建築及設備計畫-捐助、補助與獎助」科目9-(66)項下支應。
(二)局自籌款: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「建築及設備計畫-捐助、補助與獎助」科目9-(180)項下支應。
三、請於115年5月30日前函送請款收據、銀行帳戶異動切結書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局結案;本案支用單據,請貴園加強內部審核並妥善保管,本局將不定期查核。
四、補助款應專款專用,倘經費核結涉虛偽不實之情事,且經查屬實者,除應繳回溢領之補助經費外,往後不得再申請相關計畫。
五、請依所定計畫、補助預算所列用途與額度範圍內覈實辦理及支用,並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等規定辦理。
六、本案所購置財產設備應以標籤註明「114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」列於財產帳冊,並確依審計法第56條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檢附核結相關文件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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