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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3/24 公告

有關「115年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改善計畫」經費申請

一、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辦理。

二、旨揭計畫內容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: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(不含非營利幼兒園、準公共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),惟近3年內(112至114年度)曾獲補助者,不予補助。
(二)優先補助項目:
1、遊戲場設施檢驗及改善(屬115年應執行定期檢驗者)。
2、安全設施設備(如監視設備、消防安全、防護設施)。
3、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。
(三)審查程序:
經書面審查或必要性會勘,每園每年最高補助經費原則如下,實際補助金額以核定公文為準:
(1)實際招收幼兒人數90人以下,新臺幣(以下同)為20萬元。
(2)實際招收幼兒人數91人至180人,為30萬元。
(3)實際招收幼兒人數181人以上,為40萬元。

三、基於補助項目不重複原則,倘依本局114年11月7日桃教幼字第1140111145號函暨114年12月16日桃教幼字第1140124436號函(諒達)申請國教署辦理115年度補助公立幼兒園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,改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。

四、如有申請需求,請貴校(園)於115年4月17日(星期五)前檢附核章後申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(格式如附件)紙本郵寄函報本局申請;並將word電子檔寄至本局承辦人電子信箱(檔名為學校名稱),倘格式不符或應附資料闕漏,將全案檢還;逾期報送者,不予受理。

五、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,所應檢附文件提供範例供參。
(一)建築物使用執照應檢附整份文件含附表,勿檢附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。
(二)幼兒園所屬建築屋齡,為建物興建年份,非幼兒園進駐年份。
(三)建築是否為合法建築物,勾選否,意為不合法取得土地及建物。
(四)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請合格證明如附件範例,勿檢附整份申報文件。
(五)經費需求申請項目不應列出"營業稅",請攤提於實際改善項目金額,並請留意單位欄位不宜空白,另其數量乘以單價等於複價。
(六)計畫書暨經費概算表請以正本郵寄至本局辦理,僅以電子郵寄不予受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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